企業名稱:重慶市嘉華報廢汽車回收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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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車輛報廢處理是按銷售貨物適用稅率或征收率繳納增值稅,還是按銷售自用固定資產(即銷售二手車)適用稅率減征增值稅,實務工作中容易混淆。
本文以案例形式分析處理報廢車輛與銷售二手車的財稅處理,有哪些不同之處。
案例
某事業單位2017年10月19日報廢一輛自用轎車,報廢汽車回收企業按照金屬含量折算收購價格為350元,該單位到辦稅服務大廳申請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就此產生的如何繳納增值稅的問題,業內存
在以下兩種觀點。
1
觀點一:
適用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固定資產(即銷售二手車)的規定
分析:
該事業單位未在國稅局辦理稅務登記,不是一般納稅人,不能抵扣進項稅額,應適用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減按2%的征收率繳納增值稅,即:350÷(1+3%)×2%=6.8(元)。
法規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第二條規定,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減按2%的征收率征收增值
稅。
2
觀點二:
適用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的規定
筆者贊同此觀點,認為該項業務并不是銷售二手車。
理由:
現行《二手車流通管理法》對二手車的定義,指辦理完注冊登記手續到達國家制度報廢標準之前進行交易并轉移所有權的汽車、掛車和摩托車。同時規定二手車所有人也可不通過經銷企業、拍賣企業和
經紀機構將車輛直接出售給買方(即直接交易),應當在二手車交易市場進行。簡單總結為二手車交易對象是按規定還能流通使用的車輛,但必須轉移產權(即按規定到車管所辦理轉移登記)。銷售方
可選擇購買方自由交易。
現行《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對報廢汽車的定義,指達到國家報廢標準,或者雖未達到國家報廢標準,但發動機或者底盤嚴重損壞,經檢驗不符合國家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或者國家機動車污染物
排放標準的機動車。報廢車輛回收實行特種行業管理,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報廢汽車回收活動。報廢汽車應向公安機關辦理機動車報廢手續。報廢汽車的收購價格,按照金屬含量折算,
參照廢舊金屬市場價格計價。簡單歸納為報廢車輛不能自由選擇購買方,須報批后賣給專門的回收企業拆解,車輛不能再流通使用。收購價格是按金屬含量計價,也就是俗稱的“賣破爛兒”。
綜上所述,處理報廢車輛不等于銷售二手車,按現行《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該事業單位應按照銷售額和征收率計算增值稅。即:350÷(1+3%)×3%=10.19(元)。
有觀點質疑,該事業單位按次銷售額只有350元,為何不能享受按次銷售額不超過500元免征增值稅的優惠政策呢?
因為此起征點僅適用于個人(即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而對于其他個人(也就是自然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即使超過起征點,也是免征增值稅的。同時對于已辦理登記的小規模納稅人,按月
或按季全部應稅銷售額(含處置報廢車輛銷售額)如果未超過小微企業標準的,仍可享受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的優惠政策。而一般納稅人處置報廢車輛必須按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并可按規定開具增值
稅專用發票。因為不屬于銷售二手車輛,自然不得享受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的優惠政策。